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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刑事辩护律师卢云||专家:法院对聂案表态显矫情701
【内蒙古刑事辩护律师卢云,为您提供法律咨询,电话:13704743059。】 核心事实 18日晚,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题为“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的文章,通读全文,感觉无论是这篇文章的作者,还是为它手动点赞的最高法,显然是被“正义”二字戳着了痛楚,因此才有“一些评论动辄‘拿正义说事’”的不爽!最重要的是,这条微博和文章,暴露出了中国最高裁判机构在司法正义和舆论这两个问题上的认知错乱。 聂树斌最高法院被“正义”刺痛 18日晚,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题为“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的文章,该文此后被最高法院删除后又重发,因系最高法院对聂案的最新态度,多家媒体跟进转发。 通读全文,感觉无论是这篇文章的作者,还是为它手动点赞的最高法,显然是被“正义”二字戳着了痛楚,因此才有“一些评论动辄‘拿正义说事’”的不爽!依他们的态度:聂树斌案是“重案之重”,多花些时间不但应该,也完全符合程序;这样的案子能复查就已经很不错了,至于结果还是法院说了算;其他人口口声声说它是“冤案”,呼吁法院早日为聂洗冤,是典型的舆论审判,是对正义的曲解。 本应是正义殿堂的最高法院,如今对别人“拿正义说事”高度不爽,真是奇观!不过最重要的是,这条微博和文章,暴露出了中国最高裁判机构在司法正义和舆论这两个问题上的认知错乱。 关门琢磨是司法神兽化的表现 法院强调聂案的所谓“案情重大、复杂”,作为不停延期的理由。但在这里,法院显然陷入了一种致命的认知误区:绕开法律事实,去感知客观事实了。 司法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时,必须谨记这二者之间无法逾越的分野:由于人自身的认知局限,所谓客观事实毋宁说是某种程度的想象;法律事实基于程序和证据,只能是对客观事实的拟制,可能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成为客观事实。贺卫方教授说的“直接开庭,让双方在法庭上拿证据对质,不就真相大白了么?”就是这种法律真实观。 人类对自身认知局限的这种自觉,推动了司法文明化:对抗制诉讼的建立和巩固,刑讯被普遍废止,刑罚趋于更人道,都是和更开放的认知可能性相关的。而与神明裁判和纠问制相伴的,则是对裁判者“全知全能”的信仰。说起神明裁判,对司法图腾独角兽的解释,就很形象的表现了这种司法形态:“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可以自行脑补一下,如果今天你去法庭,还得面对这样闻闻望望蹭蹭的神兽,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聂案存在“时过境迁,诸多痕迹、物证湮灭无迹等因素”,那么通过不停的延期,法院能关起门来琢磨出该案的真相来?有人想起那头神兽来吗? “舆论审判”说顾头不顾腚 “一些评论,显然预设了聂案是冤案的前提,追问正义早日到来,无非是要求法院早日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是典型的舆论审判,是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无端干扰,值得警惕。”这句话表明,最高法院如果不是没搞清“舆论审判”的概念,就是有意捣浆糊,以混淆视听。法律同时也是语言的艺术,最高法院在基本概念上都这么错乱,也就难怪有那么多司法冤案了。 舆论审判一词约定俗称也经得住考验的定义是:由官媒领跑的抹黑行动和未审先判。它之所以是舆论审判,首先是因为违背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其次是律师都见不到的当事人和了解不到的案件信息,这些宣传机构却拿得到;最后是,它扮演的是定性定调的功能,自己自然不会平衡报道,其他媒体不被指令跟进已经烧高香了,就更不会平衡报道了。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舆论”其实应是“宣传”,但碍于常用,只能将就。 这个定义最近的典型例子是部分官媒倾情加盟对某律所系列抹黑。一时间,这些媒体俨然成了国家的正义裁判所,不但给未经判决的案子定性,还能让当事人上电视“自我批评”。这样的案子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会有法院审判的余地吗?这才是舆论审判!最吊诡的是,作为名义上的国家最高裁判机构的最高法院,不但大气没出,还“反主为客”自甘当小弟,一副奔走相告的样子,积极转发这些抹黑文稿! 当然,舆论审判还有个经常被“错爱”,但事实上不成立的定义:媒体和公众对个案或法院的评论。最高法院这里使用、政府机构向来偏爱的,就是这种混淆视听的说法。说这种舆论“是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无端干扰”只能算个玩笑:很难想象最高法院对明火执仗的夺权帮着数钱,对这点“杂音”就能有真正的义愤;另外,常常审判舆论——比如浦律师案——的中国法院,哪有这么神经衰弱! 拒斥舆论见证司法矇昧 让最高法院不爽的诸多评论中,引发最高法吐槽欲爆表以至于半夜发文的,是澎湃新闻12月15日的的评论“聂树斌案:正义不可再迟到”。可能是这篇评论中“法院在审判聂树斌案,世道人心则在审判法院”之说,让最高法院感到了冒犯。 司法和舆论,前者一般以高冷示人——我国在田间地头开庭的那种应该属于送文艺下乡,不在此列;后者则往往嬉笑怒骂很在性情中。国人皆曰可杀而不杀,是前者专业逻辑上的审慎对后者汹涌火气的约束;同时司法也尊让立法、顾念民情公意,表现专业思维对天理良心、公众的正义感的顺从——如果人民选择自杀,法官也无力当救世主。 在正常环境或多数情况下,根本说不上二者之间有多大的冲突:法律无乎外人情,司法的专业判断,无非是提炼和制度化了的常识判断。即使少数存在解释空间和漏洞的地方,司法也充当的是“处于发展中的公众之法观念的‘探路者’”,出于自身地位和权威考虑以及“合法性压力”,司法的“创制”不见得会离舆论多远。至于两者尖锐对立,则往往意味着非正常环境,如果再加上司法自身权威有问题,那就更找不出司法何以能免于责难的理由了。 由此,聂案的问题有目共睹,基于各种信息预判其为冤案,有何不可?说世道人心在审判法院,更没问题:司法不作为加一再延宕,你干得出我自然就说得了;退一万步讲,还有《宪法》第41条的底气呢。 反而是最高法,在指责媒体“舆论审判”时,对于司法角色及公众批评权的矇昧认知,让人震惊。即使换一个角度,法院难道不能问问自己:这么多年“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码起来的司法冤案,又有哪一桩是舆论干预的结果? 最后,应该跟最高法院谈谈如何有格调地批评舆论:最好是说说西方的媒体禁制令之类。何帆法官的“‘藐视法庭罪’的前世今生”写的就很有格调,不过这种格调有时候难免会遇上某些“自恋”律师,比如“法治,从自己开始——兼评何帆文章的错误”一文的作者。 作者:任星辉 来源:华辩网 更多内蒙古刑事辩护法律咨询,请拨打卢云律师电话:137047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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